姑媽養了我十八年,我結婚她不參加,給她打完電話後,我決定悔婚

我是個女兒,一出生就不受父母的待見。他們重男輕女的思想比較嚴重,渴望能生個兒子給家裡傳宗接代,偏偏我卻是個女孩。

我的到來讓原本就感情不和的父母更是三天兩頭地吵架,終於在我還不到三歲的時候,他們倆就離了婚。

廣告-請繼續往下閱讀

別人家父母若是離婚的話都是搶著要孩子,可我的父母就比較另類了,他們誰都不肯要我,倒是把我給推來推去的。後來,兩人依舊都不要我,便一致決定將我送人算了。

姑媽是父親唯一的姐姐,她不忍見我被遺棄,就說要收養我。當時姑媽和姑父已經有了一兒一女,他們家裡的條件也不是很好,姑媽這一舉措無疑是讓他們的負擔更重了。

就因為我的原因,姑父和姑媽冷戰了好久,還差點鬧到要離婚。可即便是這樣,姑媽也沒說過不要我的話。

不管條件有多艱苦,姑媽待我都和她的兩個孩子一般好,甚至對我更加的關懷備至。

在我懂事後,父母都相繼來看過我,姑媽也就告訴了我關於我的身世。她想讓我自己決定是繼續跟著她,還是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去。

那時父母早已重新組建了新的家庭,也各自有了孩子。我再回去的話,不管是去誰那,都是多餘的,我自然是不願意了。

廣告-請繼續往下閱讀

文章未完,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

下一頁

1/2

廣告-請繼續往下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