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銘切瓜丨外籍藝人在我國犯強姦罪可能面臨怎樣的處罰?

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

7月31日,@平安北京朝陽發布微博稱,針對網路舉報的「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」等有關情況,經警方調查,吳某凡(男,30歲,加拿大籍)因涉嫌強姦罪,目前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。

據公開新聞報道和警方通報顯示,吳某凡是加拿大籍華裔藝人。如果後續調查表明吳某凡確實犯強姦罪,那外國國籍的藝人犯罪,我國法院是否可以管轄?在我國,犯強姦罪將面臨怎樣的處罰?相關法律條文又是怎麼規定的?

為此,7月31日,川觀新聞吃瓜記者小銘採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小彪,告訴你這個熱點瓜背後的法律知識。

平安北京朝陽微博截圖 來源:新浪微博

我國法院是否可以管轄?

可以,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可管轄

小銘記者查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(下稱《刑法》)發現,《刑法》第6條【屬地管轄權】規定: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,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,都適用本法。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,也適用本法。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,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。」

陳小彪告訴記者,按照上述法律規定,無論嫌疑人的國籍屬於哪個國家,只要在我國領域內犯罪,或在我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,以及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,都適用《刑法》。

根據今年3月1日實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》(下簡稱《解釋》)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,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對外國、外國人犯罪的案件屬於涉外刑事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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